根据《TBT协定》,标准是自愿性的,没有给出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但在ISO/IEC指南2中对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定义,即“强制性标准是因普遍性法律的效力或法规的排他性引证而强制使用的标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强制性标准是由于普遍性法律的效力或法规的排他性引证说明,满足该项标准的有关要求是满足该项技术法规有关要求的惟一方法,从而使该项标准具有了强制执行的特征。
在我国,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严禁生产、销售、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