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QB/T 1333—2010 《背提包》标准修改单,具体情况如下:
QB/T 1333—2010
《背提包》
第1号修改单
4.4条“标识”改用新条文:
4.4标识
材质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
——按3.1分类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
——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
——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
——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不能标注“皮革”。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表面只经过涂饰处理或移膜处理(含移膜后再涂饰),材质可标注为“超厚涂饰革”或“超厚移膜革”。